《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国家主席颁布了第四十五号主席令。

民法典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官网可以查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体育圈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是因为户外体育运动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组织者和参与者如何能在处理因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上解决责任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全文如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图片作者:交通拍客

再复习一遍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理解这条的含义呢:

  1. 所有的户外体育活动或者室内的都存在的一定风险,风险来自各个方面(如:活动强度,天气,交通等等)
  2. 年满18周岁或者不满18周岁有监护人陪同参与活动的人,已经知道活动本身有风险,(如:常见的交通事故,运动的强烈程度等等),这些外在的非故意的人为因素。(如:一个人在马路上行走,也可能遇到交通意外,也可能突发疾病等等)
  3. 同行人的责任划分。不能因为个人身体健康问题或突发外力的事故向所有同行人或者一起参与活动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如:突然性疾病或交通事故,同行人做到了必要的急救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同行义务的事故,不能要求同行人承担法律责任。)
  4. 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故意使用非法手段造成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在已知道活动参与者身体状况不佳,不行进劝阻的。能预测活动在某些地方或者环境会发生意外的,却没有做提示或者隐瞒的。(如:明明天气不好,还依然要组织户外体育活动的,出现了意外就为重大过失。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没关系,小问题,还能坚持)
图片来源:互联网

活动组织者如何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1. 合理的规划活动线路,做好详尽的活动说明,给每一位参与者传达到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纸质的安全须知,要求参与者阅读并签字)
  2. 做好应急预案。不是所有的活动不会出现问题,出现了问题如何来解决,这是组织者或主办方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应急预案起到了对突然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如:发生骑行交通事故,先以救人为主,其它问题可以按照提前准备的预案,处理后续的赔偿等等问题)
  3. 购买商业保险。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提供海拔在5000米以下的保险服务,组织者或主办方需要对保险条款认真阅读和理解,知道本次活动哪些地方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做善后处理的。(一般活动要求参与者自行购买保险,在参与活动时出示保险证明,并不是所有活动都由组织者统一购买保险)

活动参与者

配合组织者的工作,提供保险证明,了解自甘风险,能从身体健康度来考虑是否能参与高强度的骑行。

图片作者:长沙晚报

自甘风险原则,告诉我们参与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当组织者或主办方尽到应尽的义务,并进行妥善的处理,不能一味的追究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毕竟户外的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见。

骑行爱好者结伴骑行需要注意哪些呢?

  1. 提醒每位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不要违反基本的交通安全法规
  2. 结伴骑行检查同行的骑友是否有骑行保险,如没有可以进行劝退
  3. 互相检查是否有骑行必要的安全头盔
  4. 有身体疾病不适合长途骑行的,尽量进行劝退,执意参加的需要告知危险性
  5. 不在骑行中,危险飙车,就餐饮酒。
  6. 恶略自然天气,需要及时的暂停活动,不能说下小雨没事,就当锻炼意志
  7. 如遇交通事故或身体健康事故,尽快联系120对人进行救助
图片来源:美骑网

法律专家认为:《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骑行是一种对身体的锻炼,意志力的磨练,健康合理的骑行,会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也不要因为一些交通事故,对骑行产生了恐惧,尤其是结伴骑行,怕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祝大家,骑出健康,骑出快乐!

申明:本文为作者个人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理解,可能出现夹带个人观点,欢迎广大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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